2013-08-09 15:03:3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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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诉离婚的管辖权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 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 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 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 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 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 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 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八、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财产的分割可以分为对约定财产的分割和对法 定共同财产的分割。
1.对约定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 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 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 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 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3)约定内容 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 妻、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4)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 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2.对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无约定、有约定但双方有争议或约定内容不合法的,按法定 的共同财产来处理。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 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 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 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对动产的具体分割方法 包括: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 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 形式给予补偿。
(2)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 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3)—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人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 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 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 理的角度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 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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