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10:37:3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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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 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行政 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 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 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 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而且 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 样的负面影响。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是 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四、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1)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 让其负责。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 重叠。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 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 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 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2)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 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 的问责。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首先,人民代表大 会的问责。其次,媒体代民问责。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 的前提。
(3)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 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 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 进、防止陷人人治误区的保证。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 切: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 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其次,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弓丨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即什么情 况可以弓I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第三,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4)推行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2008年3月25日国务院召开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 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发表讲话时指出,今年将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 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 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08年4月1日《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正式公布,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 设的论述中指出,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权力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政府层级监督, 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推行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严肃法纪政纪,坚决改变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 作透明度。
五、官员问责相关名词解释
撤职:意味着官员已不受到组织的信任和重用,升迁机会渺茫,翻盘的机会不大,但还保留着公务员 身份,干着低层职员的活,待遇有所降低,但生活有着落。
开除公职:官员已没任何政治前途,也没生活着落,可称为一个失业的普通公民。
免职:是一项法律程序,免职才能担任新职务,一般所说的免职,就是异地交流任职,或成为升迁的前奏。
停职:系因某些特殊原因,官员暂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休息,但其职务级别待遇不变。因此,对公 务员来说,免职及停职称不上行政处罚,只是人事委任的一种方式;撤职和开除公职才是最重的行政处 罚,标志着官员政治生命的终结及生活的完败。
引咎辞职:就是官员因某种原因间接造成了重大损失,自动向人大或党委申请对其免职;以减轻内 心的自责。
勒令辞职:就是官员因某种原因造成了重大损失,毫无廉耻,继续担任其职务,为此人事组织部将门 向人大或党委主动提议免去其职务。
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的摘选:
(一)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1.问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②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 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③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 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④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⑥违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⑦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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