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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常用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6)

2013-07-11 15:57:4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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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v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曰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询被处 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r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荽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 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 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a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 公要机義彔用人氏鲁參考1 武考用教料

  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钧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 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 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_行政拘留的处罚 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 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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