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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常用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

2013-07-11 15:52:38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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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寒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 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 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和莫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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