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9 11:24:46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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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证照办理费、公务员考试收费、各种学校收费、车辆年检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触角伸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为啥收钱,收多少钱,向哪些人收钱,要让老百姓心里有本明明白白的“账”。昨天(13日)上午,省法制办主办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辩论会。来自全省高校、法律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就此开展了激烈辩论。
辩论的焦点之一就是,“现在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种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各级行政主管部收费的法律依据”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余峰认为,“当然可以,但是要认清红头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红头文件泛滥,但是规范性文件还比较规范。比如,高中择校费,我省苏南苏中不超过3万元,苏北地区不超过2.5万元。我看了一下,这个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符合收费的一般理论。这个虽然在现实中受到质疑,但是我想,质疑不应当是收费项目本身,而应当是谁有资格去收费。”
他认为,在国家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设立规范性文件目前还不可少。而南师大法学院讲师倪斐对此持不同态度:“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由法律来制定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层级是最低的一种,如果成立,甚至《乡规民约》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了。事实证明,用红头文件治理乱收费的问题,效果并不好。”
对于“若对收费不满,老百姓是否有权告相关单位”这个问题,江苏方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认为,“经营者乱收费,消费者可以去法院告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政府部门乱收费,老百姓也应当有权去告政府。”
丁韶华:“几年前,南京有市民就曾就南京市物价局批复公交月票改为公交IC卡上诉到南京市中院,是有先例的。武汉一市民认为,参加公务员考试不该收费,为此他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丁韶华说,现在的草案中缺少这一条款,应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引入“法律救济”。而省测绘局法规处副处长杜国庆却有些担心,他提出,比如普通高中收取择校费,若按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诉讼对象应当为收费行为的实施者,但高中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再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公众对法院诉讼费不满的,又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
丁韶华:逐步取消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行政事业性单位改革,政府应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昨天(13日)的辩论会也吸引了很多市民前来旁听。市民沈先生认为,不论收多少费,只要公开就行:“比如说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在我们看来就是交一些契税啊国家法定的了,但是实际去办的时候可能要多出好几百块钱,这个是意料之外的,也没办法,你必须得缴。”
据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目前已近记过了4轮调研,目前仍在广泛征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高建新主任:“辩论收获很大,我们会再做进一步研究,要引导公众理性参与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上来,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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