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3 17:51:4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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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
1、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乡(镇)的。
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定向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组织,各市(州)公安局负责实施。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持网上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式两份以及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19日(工作时间),详细地点另行通知。
逾期未办理加分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加分经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六、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50分)
下午14:00—16:30 《申论》(150分)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擅自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审结束后,职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实行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两轮)。招考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市(州)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只进行两轮)。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各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全省统一,地点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职位的体能测评组织工作,各市(州)招录机关具体实施。全省设9个体能测评考区。各市(州)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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