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09:43:3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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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刑罚
主刑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不剥夺人身自由;
2)限制一定的自由;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有一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为三年。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刑罚方法。
特点:
1)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短;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长为一年。
3)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
2)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最长20年。
3)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2)劳动改造。
3)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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