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7 08:45:0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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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使用拘传。( )
3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35.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
36.对需要继续侦查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3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 )
38.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就不必交纳保证金。( )
3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可予以逮捕。( )
40.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41.在监视居住期间,视情况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42.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4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但行动不受限制。( )
44.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
45,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4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12小时内进行讯问。( )
47.对被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48.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可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 )
49.被拘留的人需要被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3日。( )
5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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