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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权力考点归纳与解读(4)

2009-03-20 00:00:0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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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劳动教养的含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八)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1.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2.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九)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等四种权力。

    (十)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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