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8—35周岁。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现役军人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有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一类:自报到之日算起: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 目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 人员。
第二类:自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
第三类:自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类: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
第五类:自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
例如:2015国考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