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考申论聚焦:企业年金 公积金等最新变化
来源: 华图教育2017-12-2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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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公租房、房贷等陆续有新措施出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2017年接近尾声,这些关乎你我的大小事,都有哪些变化呢?】
★企业年金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缴纳年金后,未来将如何领取?人社部负责人指出: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享这一待遇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表示,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