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自愿加班猝死 企业就没责任?
来源: 华图教育2017-09-13 11:15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近日,又一起因加班而产生的悲剧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
事发后,该死者的家属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用工不当的的责任。尽管文某是在返家后才产生不适,其猝死依法未被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还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过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权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与加班的关系为由,作出了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的判决。
加班在很多企业当中屡见不鲜,有的更是家常便饭,有很多员工也是为了能够挣到更多得钱,就选择自愿加班,殊不知自己的身体已经超负荷的在运转了,等到真的发现问题时,已经犹未晚也,最宝贵的生命也一去不返。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很多企业在员工出现猝死的事件当中,都觉得员工是自己自愿加班,公司和单位并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性质的加班,因此觉得自身的责任不是很大,但是法院在这个事件的判断是上,认为企业仍旧有一定的责任,并要求赔偿20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综合分析】
这位员工加班致猝死之后,家属上诉到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在法庭之上进行辩解该员工加班出于“自愿”,以此作为挡箭牌,逃避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其实所谓“自愿加班”的托辞,不过是企业试图逃避“劳动法”制裁的幌子,当然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同。但是,这种说法却有着相当强的迷惑性,甚至经常成为企业“忽悠”员工、糊弄监管部门的工具。
有很多公司打着自愿加班的幌子,其实还是在变相的强制公司员工进行加班,视“劳动法”为无物,把有偿加班变成无偿加班、超时加班变成正当加班,甚至成了一种业界潜规则。
因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公司聘用你之后,就有着较高的权利去要求你,如果不从,你大可以离职不干,并且员工在上级面前都严重缺乏发言权,会很难拒绝加班要求。因此,在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公司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就会很容易被上级利用,要挟进行所谓的“自愿”加班。一旦员工不情愿,领导随手就能给人扣上“工作态度不积极”之类的大帽子,甚至以此为由解聘员工。
进一步讲,只要是员工加班,不论自愿与否,企业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用工责任。
因为一方面,企业理应发给员工符合其劳动价值,且足以补偿其休息时间损失的薪酬;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关注员工的身体情况,避免让员工承担吃不消的任务。就算员工真的“自愿”,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员工的主观意愿,企业无论如何都应优先考虑员工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并不是说员工自愿,就可劲儿的去榨取员工的最大的劳动承受能力。
从法律层面来讲:《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它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加班时限。不论是否“自愿”,加班就是加班,违法就是违法。
《劳动法》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已经实行了22年。但是,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多项劳动者权益,却依然被不少企业视若无睹,肆意践踏。这其中,既有私企劳动关系难以监督的原因,也有某些企业总能通过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责任的原因。
员工只有反复重申劳动法的权威,拒绝“自愿加班”的说辞,要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身,同时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素质进行适当的加班,不能忽略自身的身体健康。要敢于运用劳动法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