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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治理噪声污染 还需从源头抓起

来源: 华图教育2016-11-01 13:59

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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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噪声污染: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一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会形成噪声污染。噪声来源无非主要来自于,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以及社会噪声!

(图片来源于百度)

      据悉,2015年我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常见的事例有:小摊小贩的叫卖声刚谢幕,高分贝的广场舞又登场,然后又是深夜里的施工声、重型大卡车声,声声入耳。你方唱罢我登场,搅得人脑神经要崩溃。日前,环保部发布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1/4城市睡在噪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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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

  噪声污染应如何来治理呢?

  前段时间,某孙姓明星因为噪声问题,在微博诉苦的同时@当地的政府机构,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的人说,工地实行严格的三班倒8小时工作制,工人不存在辛苦加班问题。也有人说因为投诉工人失去工作机会,不能赚钱养家。因为反应了一条反“噪音太大难以入眠”的微博,结果被狂吐槽滥用明星特权!其实,明星也是普通市民,日常生活在噪音里的我们,不也深受其扰么?

  从客观情况看,噪声污染没有污染物和后效作用,当声源停止发声后,污染也就终止了,执法取证难度较大。据悉,社会生活类噪声是最难管理的噪声类型之一。有时执法队员刚走没多久,又接到同一地点的噪声投诉。噪声制造者打起了游击战,玩起了躲猫猫,让执法队员疲于奔命。
 
         虽然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而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又移交给了城市管理部门,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等情况,“谁都能管,但谁都不想管”。每当面对这种“九龙治水”局面,不少人就呼吁国家出台一部专门法律,在顶层设计上明确噪声污染的管理主体和职责。虽然也有立法必要,但是更深层的原因并不在法律本身,而是出现在执行上。 
  
        这么多法律法规都没能有效管住,再制定一部难道就可以了?法律再完善,如果不去执行,一样没有效果,关键要看管理部门是不是照章办事。既然许多地方都有夜间建筑施工的严格限制,为什么过半投诉量竟还是施工噪声?既然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鸣喇叭有着明确限定,为什么在道路上、小区内还有那么多人肆无忌惮?既然一些地方对广场舞的时间和音量作出了限定, 然而却还是始终停留在纸面上!

提出对策:如何解决

     从源头抓起:噪声扰民要走出屡查不止、屡罚不停的怪圈,职能部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其实,对于娱乐场所,比如酒吧、大排档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这条应该成为职能部门核发证照的“高压线”,任何时候不可逾越,若然违规下发了证照,对当地居民造成困扰,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执行监管:治理噪声污染,重要的是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要跟上。在此之下,再考虑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调整管理主体,才是解决噪声污染的正确顺序。  尤其对噪声扰民情节严重的,屡查不改的,可联合环保、公安、住建、工商、城管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必要时停业整顿,如此一来,一旦有噪声扰民行为,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看谁还敢“以身试法”!

  明确职能监管范围:在噪声污染的日常治理中,既要明晰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边界,加强联动,也要对一些作业谨慎审批、提前公告,特定路段设立禁鸣标识、防噪设施和限速区,规划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等;在规范标准及立法角度,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程序性立法,具体规定噪声种类及其对应标准,加强环境执法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的声音测量装备,明确噪声排放申报、社会公告、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部门联动等全链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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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务员申论热点理噪声污染 编辑: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