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论热点:美发店被罚9万是应有的处罚
来源: 华图教育2016-10-2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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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只剪个10块钱的头发,被理发师说动心,做了“一个37元”的发型,结账时却要付1776元,因为不是一个发型37元,而是做头发用的夹子,一个要价37元。21日,记者了解到,浙江宁波市江东区发改局已对这家名为“悠哈”理发店作出了处罚决定:因为价格欺诈,该店被罚款9万元。(10月22日《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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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
你怎么看理发店被罚9万元的事件?
【政策解读】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包含“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分析】
美发店的老板心灵并不美,时常玩一些文字游戏,坑害顾客,这样的事例发生过多次,等到结账时,顾客才发现价格欺诈,可是为时已晚,如果不乖乖就范,有的打手就会一哄而上,不交钱休想走人。
标价37元,结账时1776元,这样的美发店居然照样开门营业,究竟有多少人被坑害过,恐怕一时无法查清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都是“睁眼瞎”,监管一旦出现了真空,商家“宰客”“乱收费”等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也许有人说,对一家小小的美发店一次就重罚9万元,是不是太过分了?小店能承受得起吗?因此,有关部门出面解释,这样的处罚是参照了“青岛天价虾”事件,我以为这个处罚并无不妥,美一次发,店主就赚了上千元,处罚9万真不算多,如果只是象征性地处罚,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更不能警示其他商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处罚并不多,对于某些无良的商家而言,只有罚得其倾家荡产,才能真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才能还消费者一个满意与放心。
希望这样的重罚能扩大至其他行业,商家的违法成本承受不起了,自然就会本本分分地经营,明明白白地赚钱。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