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13年11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兰州机场高速茅茨互通立交上,一辆车号为甘D-43282在半挂车,在前往甘肃武威方向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而车上满载的柑橘也散落一地。可就在路政、交警等部门进行救援时,附近多个村庄的村民“闻风而动”,手持各种容器前来哄抢柑橘。经过两小时的努力救援,最终该路段恢复了正常通行,而村民哄抢柑橘的行为仍在继续。2014年1月4日,两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在青兰高速先后发生侧翻,6万多斤橘子撒满一地,引来附近村民哄抢;1月8日,在福州市一栋高楼擦玻璃的女工熊发明,不慎掉落6000元,遭路人哄抢;1月12日,沪蓉高速发生一起15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上满载的饮料散落一地,遭上百村民哄抢……
2015年8月23日,河南焦桐高速泌阳段,一辆大货车倾翻,20吨苹果散落后,遭当地村民一拨接一拨前来哄抢,很多人已抢了近6个小时,现场有位大爷用拖拉机载了一车潇洒而去。车主辛先生说:“几万块钱的货都已经赔完了,你们这样抢有没有点良心啊?留条活路行不行?”司机哭求,警察嗓子喊哑,记者拍摄,都劝阻不住。最终8万元苹果几乎被抢空,而起初,车主还以为村民是来帮忙的。据悉,除现场控制的3名哄抢苹果村民已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外,泌阳警方还将逐一追查哄抢者。
“中国式哄抢”已经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至今,仅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就达30多起。各地又同样无可奈何。作为审丑疲劳的旁观者,每每看到这样的哄抢镜头,胸中总似陡然被压上一种难以卸掉的块垒:对于“中国式哄抢”现象,到底真是因为法不责众、无可奈何,还是因为熟视无睹、不愿作为呢?此番,有警察为制止哄抢不得不掏枪威慑之举表明,执法者并非无法可依,哄抢者也并非真有什么豹子胆,公众对警察这样挺直腰杆执法也充满期待。
材料二.“中国式哄抢”存在的主要特点就是聚众哄抢、场面混乱等,那么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的话,最大的交通安全隐忧就是极易诱发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因为在交通事故现场哄抢物品,有只顾哄抢物品并不理会过往车辆的、有带着哄抢到的物品横穿公路的、有车主将车辆停靠在事故车辆旁加入哄抢队伍的等等,可以说现场一片混乱,那么其他行驶的车辆在经过哄抢现场时,由于途经车辆随意停车后去哄抢物品或哄抢者横穿马路等,车辆避让不及,导致发生追尾事故或者撞倒哄抢者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更加危险,因为高速公路车速相对较快,如果前方交通事故现场一片混乱,给其他车辆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影响,从而诱发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在发生“中国式哄抢”事件时,很多当事车辆是由于侧翻,车厢内的物品散落一地,那么散落的物品会占据一定的路面,而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会减速缓慢通行,很多时候不至于造成交通拥堵。然而,当事故车辆遭到“中国式哄抢”,那么事故现场一片混乱,有的人甚至为了哄抢物品,在仅让其他车辆缓慢通行的车道上摆放大件物品,目的就是为了让过往的车辆为其哄抢“停让”,阻断路面,然乱正常通行秩序,导致出现交通拥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中国式哄抢”现场,有很多既不是哄抢者也不是事故当事人,更不是救援工作人员,而是围观者,这些围观者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他们喜欢近距离围观,并且聚集的人越来越多,根本不会理会围观是否影响到其他车辆的安全通行,因为长时间、近距离、多人数的围观“中国式哄抢”现场,这就犹如在道路上筑起了一堵“人墙”,导致以“中国式哄抢”现场为拥堵点的交通堵塞状况就此形成。
之所以被称为“中国式哄抢”,显然此类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再不予以治理,想必日后将更难以控制。对此,作为相关部门应该要重视并着手治理“中国式哄抢”现象。比如:当地一旦发生哄抢事故车辆物品事件的,要严格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对哄抢者进行依法处罚。当然,笔者已经在上面提到,公安机关面临着取证难,执法难的尴尬。那么就要本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目标,运用走访、调查取证等各种手段获取哄抢者信息,将其依法进行处罚,达到刑罚条件的,则要立案追究刑责,做到对“中国式哄抢”参与者“零容忍、依法查办”,查处一批哄抢者,让当地的民众能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从而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不是让此类现象任其蔓延,不了了之。
从另一个剖面来看,就是相关部门对事故车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待提高和加强。比如:赶赴事故现场的时间有时稍长、维持事故车辆现场秩序防止群众哄抢的能力不强、对需要调度其他车辆进行转运货物和施救的相应体系有待完善等等。对此,作为直接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建立快速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一是可以通过组织两部门人员进行模拟应急演练,要明确分工,比如: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拉起警戒线、制止哄抢群众、有效控制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等等,强化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接处警人员要向报警人员了解一些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是否需要联系转运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接驳散落的货物;三是发生事故后,就近的交警或公路路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先行到现场进行处置,一旦发现有群众哄抢的苗头,要立即制止,并利用相机、手机拍下哄抢者相貌和行为,留作日后处罚之证据;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联合建立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能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国式哄抢”现象的发生,不仅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也维护了社会秩序。
材料三.在“中国式哄抢”事件中,大多数是哄抢者是周边居住的群众,也有与事故车辆同向路过的车辆,还有将生命安全“置之度外”的人,那就是对向车道过往的车辆见到有利可图,便将车停靠的路边,或翻中间护栏或一路小跑横穿公路,乐此不彼地加入到哄抢队伍中。这样的行为不仅让自身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当中,也影响到了其他车辆的安全行驶,用自己的生命去换一箱葡萄、一件洗发水、一捆甘蔗,值吗?
为什么哄抢的群众比交警、路政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还要快,那是因为他们走的是捷径—剪开安全防护网,很多人为了加入“中国式哄抢”,或为了快速转移哄抢到的“战利品”,不惜破坏高速公路防护网,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这就给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防护网,在破坏后,相关部门又没有及时修复,那么就会成为周边群众进出高速公路的一个“暗门”,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或穿越高速公路都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从而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材料四.当一个人身处群体之中,他的个性就没有了,他会被所在群体所引导。如果一件事大家都在做而你不去做,你就会有心理压力。这个其实是人类还是猿猴的时候就已经根深蒂固的习惯了,甚至现在的小鸟们都依此行为法则,一群小鸟在地里觅食,如果一只小鸟忽然飞了起来,那么一大堆小鸟就会飞起来,而剩下的小鸟就必定会飞起来,虽然他们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这种“群氓心理”虽然往往导致坏事情发生,但也常常会有好的一面。如2013年春节前,快递员小秦在上海的马路上摔了一跤,裤兜里准备用于过年的一万多块钱飞了出来,结果被路过的人哄抢了一大半——这是从众心理所带来的“恶”。但是,有三名环卫工人帮着小秦同学捡回了700块,而报纸报道了这个事情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小秦收到的捐款已经有了一万多块——这又是从众心理所带来的“善”。很多当地人尚在质疑这会不会是一种新的骗术?哪里有人会把一万元随随便便揣在屁兜里?有人捐了,我才会捐;有人捐了,我也要捐。那个今天参与了抢酸奶的小伙子,以后或许会成为地震救灾的志愿者;而那个抱了一箱火腿肠撒退就跑的老大娘,或许就是以前洪灾时免费叫人在家里吃饭的那一位……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说过:“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当人们在群体中丧失个体意识之后,道德和法制等各种限制都会被削弱以至于解除了。回顾历史,人类有多少件坏事是集体名义下实施的?德国纳粹,英国足球流氓等都是如此,哄抢亦是如此。所以我们就该清楚,屈原所说的“举世皆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一个多么优秀而珍贵的品质;也该知道,孔子所说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需要我们共同长期努力才能造就的美好国度。
材料五. 有的网友就对“中国式哄抢”现象予以了强烈的斥责,部分民众趋利心理严重,当面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是伸出援助之手,而是趁着事故现场的混乱和车主无暇顾及之际,群起而为之进行哄抢散落到地上的货物,有的还爬到车上去哄抢,使得车主的损失更加惨重,网友就称“中国式哄抢”是典型的趁火打劫。从“中国式哄抢”现象中不难看出,很多人是因为现场的混乱和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而加入到哄抢队伍中去的。比如:从侧翻车辆上散落的物品会凌乱地掉在路沿、马路中间、护栏之外等等,事故现场一片混乱,而车主或驾驶员因为受伤或惊吓无暇顾及也无法马上将地上散落的物品捡拾起来,此时,部分有“默契”的民众就会哄抢地面上的货物,而在旁边围观的人见到有人哄抢,现场这么混乱,就算加入哄抢队伍了,也没有人会注意到,再加上“法不责众”,这么多人在“捡”,并且自己又不是“带头大哥”,不可能被处罚的,所以就在带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下,更多人加入到哄抢队伍中,也就导致了哄抢场面更加混乱。
其实,对“中国式哄抢”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要立案追究刑责”。然而,执法部门却却面临着“有法难依”的尴尬。是因为“中国式哄抢”其主要的表现特点有聚众、哄抢时间突发性强、现场混乱、取证难度大等。就如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突发性的,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或高速路政部门无法及时往到现场进行控制,而事故发生点周边的群众聚众哄抢事故车辆上散落下来的物品,有的哄抢群众怕被执法部门处罚,拿着“战利品”马上离开了哄抢现场,有的群众让自己的小孩去哄抢,目的是因为小孩年龄小,还达不到处罚的标准,有的群众是“见好就收”,当见到有执法部门到达现场后迅速转移好“物资”充当起围观者……。所以,当执法部门赶到哄抢现场后,参与哄抢的人员马上作鸟兽散,那么执法部门就很难对哄抢事件进行取证,在没有证据支撑下,很难找到该起哄抢事件的所有参与民众逐一依法处罚,这就使得执法部门难以运用法律法规来对“中国式哄抢”进行依法治理,也就无形中助长了“中国式哄抢”现象的蔓延。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H教授说:哄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果哄抢行为是有组织的、有首要人(发起者)、有积极参与者,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聚众哄抢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林曾观察总结出十分有名的“破窗理论”,认为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就以“中国式哄抢”来说,很多人就是因为现场一片混乱环境,且受到所哄抢的物品价值不高以及以往发生的哄抢事件并没有收到执法部门的追责等,在这种暗示和诱导性下,就好像为自己加入哄抢队伍找到了许多个“解释的理由”一样,去效仿其他人共同制造“中国式哄抢”事件。
许多人做同一件事,即使行为本身不道德甚至违法,人们也倾向于认为“法不责众”,自己在其中所担负的责任会变小。于是,在集体中,一个人的表现往往与他平时的做法大相径庭,受自己的个性支配更少,而倾向于跟随整个群体的状态。这个微妙的社会心理学机制让防止哄抢的法律约束增加了不小难度。道德约束人的自律,法律规范人的他律。文明是自律与他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会给人们的行为画出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而在法律力有不逮的地方,每个人都应唤起自己内心的良知。
材料六.在很多事故现场,车主眼睁睁地看着从车上散落一地的货物遭到哄抢,欲哭无泪,徒有无奈,不知道该如何制止。如果作为车主或驾驶员在遭遇到此类情形时能有一定的应对知识,运用适宜的方法自我保护财产安全,也是避免发生“中国式哄抢”现象的措施之一;首先是在事故发生后,当所装载的货物散落一地时,除了立即在事故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之外,还应立即向当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寻求帮助,说明情况,以便公安交警能立即作出应对;其次是为减少经济损失,车主或驾驶员可以试着联系车辆和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转运货物,尽快将散落在路面上的货物进行接驳转运;再次是当遭遇到“中国式哄抢”时,车主要制止群众哄抢,如果仍不听劝告,继续哄抢的,车主可以利用手机拍摄或拍取哄抢人员的相片,过后将拍摄到的视频资料和相片提供给警方,尽可能将哄抢丢失的货物找回,减少经济损失;故此,在抓好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同时,可以通过增补他们处置突发情况的各种知识,采取适宜的方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和财产安全。
在“中国式哄抢”事件中也曾发生过哄抢群众被撞身亡的案例。就如:2013年2月19日,在沪陕高速K925+700M处北半辐,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装载有洗发水、洗衣液等洗发用品,部分货物散落在高速路面上,遭到附近村民哄抢。哄抢过程中,其中一名抢货物的村民被后面驶上来的车辆撞倒身亡。这是一起“血的教训”,对此,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过程中,用此作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来对“中国式哄抢”现象予以指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会给参与哄抢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让其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因为一时贪念加入“中国式哄抢”队伍。
总而言之,之所以“中国式哄抢”现象频现,其中的主要由于有一部分人的道德素质欠缺,自我行为约束能力差,趋利心理严重。对此,这应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并需努力改变的问题;所以,作为各种主流媒体应以“正能量”来大力倡导民众应具备最基本的道德素养,譬如:多宣传报道交通事故车辆侧翻后,民众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事故当事人维护现场秩序,将散落的物品捡拾起来归还给车主,还有也可以发动社会大众共同抵制“中国式哄抢”行为,在路面上见到有此行为的,可以利用手机和相机记录下来,予以曝光等等,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式哄抢”是一种无良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来关注遭遇“中国式哄抢”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困难处境,使得全社会来对此类行为予以谴责,因为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每个人带着文明和道德共同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