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 13:59:53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辽宁沈阳市和平区公开招录社区工作者64名,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根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名额
本次公开招录社区工作者64人,其中面向社会招录54人,定向招录退役士兵10人。
二、招录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沈阳市户籍;
(三)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及以下。即生日在1983年4月1日(含)以后至2005年4月1日(含)以前;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023年毕业的考生,如未取得毕业证,则需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退役士兵学历放宽至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肯于付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宣传教育能力、较强的群众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六)掌握一定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能够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
(七)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化解矛盾能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能够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八)熟练掌握计算机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功底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九)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体条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十)入职转正三年内不得因个人原因调整岗位;
(十一)每名考生仅可报考一个岗位;
(十二)招考分值及加分条件。
1、笔试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对具有和平区户籍的笔试成绩加2分。以户口本落户日期为准,落户时间必须早于2023年4月1日(含);
3、考生本人具有和平区内房产的笔试成绩加2分。房产信息以“沈阳政务服务”APP查询的备案时间为准,备案时间必须早于2023年4月1日(含);
4、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笔试成绩加1分,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笔试成绩加2分;
5、现役军人配偶笔试成绩加1分;
6、和平区在岗计生专干、在和平区街道及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基层岗位人员、和平区社区创新试点在岗人员笔试成绩加3分;
7、同时具备以上2至6资格的,加分不累计,取最高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或公务员招考中或其他国家考试中被招考(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舞弊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的人员;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招录的人员;
8、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等无法解除的人员;
9、其他不宜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三、招录方式及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2023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招录公告通过和平区政府官网(http://www.syhp.gov.cn/)和“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后续事宜请考生随时关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
(二) 报名时间
2023年4月11日10时至4月17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式及费用
1、报名人员可通过“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和平区社区工作者报名入口或扫描公告下方报名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材料。报名系统操作方式详见附件1:《报名系统操作指南》;
2、报考人员务必仔细阅读报名条件,确认后在线填写报名表,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照片并在线缴费,考务费100元/人。系统显示支付成功后,不予退费;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要求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和录用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
4、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信息或报名信息提交不全者,视为无效报名,不予受理。
(四)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表;
2、近期2寸正面免冠电子照片(大小50K内);
3、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以户口薄为准,落户日期必须早于2023年4月1日,含4月1日)、毕业证或应届生证明(以实际取得为准,若丢失需出具毕业院校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自行登录学信网申请,同时保证验证码在有效验证期内);
4、海外学历的考生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退役士兵需上传退役证;
6、现役军人配偶需上传结婚证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工作师需上传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证及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查询结果;
8、符合考生本人具有和平区内房产报名条件的考生,需在“沈阳政务服务”APP查询有(无)房证明,上传查询截图;未取得房证需上传合同备案查询结果;
9、符合和平区计生专干报名条件的考生,由和平区卫健局提供名单,无需上传;
10、符合和平区街道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基层岗报名条件的考生,由和平区人社局和街道办事处提供名单,无需上传;
11、符合和平区社区创新服务试点工作人员报名条件的考生,由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组织提供名单,无需上传。
注:以上3至11项照片为jpg格式,大小1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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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笔试
1、笔试时间、方式通过“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统一发布;
2、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对从事社区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行政能力和综合能力,答题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3、报考人员通过“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查询成绩。
五、资格审查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核人员(成绩并列人员同时参加资格审核)。如比例不足,笔试成绩有效的人员进入资格审核。
进入审核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携带所有上传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审核或相关材料携带不全的,视为审核不合格。凡弄虚作假或与要求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如有审核未通过的人员,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同时进入资格审核)。递补名单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
六、面试
1、按照资格审核通过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时间、方式及人员名单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发布;
3、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命题围绕社区岗位要求,主要测评要素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人际关系与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及心理素质评估等。面试满分100分;
4、进入面试考生未按时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七、录取
1、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相等情况下应届毕业生优先录取;身份相同且综合成绩相等情况下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
3、根据总成绩,按照招录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八、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方式参照第七部分),递补名单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
九、公示
体检合格后,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
十、补录
按照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招录、补录和退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因本年度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在6个月试用期内离职或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进行补录。补录人选从当年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试人员中产生,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审查确定(补录方式参照第七部分),经全面考察并组织体检合格后,确定为拟补录人员,补录后全年招录人员数不超过招录计划。补录人员名单在和平区政府官网(http://www.syhp.gov.cn/)与“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一、薪酬待遇
按照沈阳市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2、报考人员报名至拟录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3.本次招录工作事宜将在“辽宁教育人才培训网”微信公众号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因考生未及时查看相关通知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参加任一招录环节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4.其他未尽事宜按和平区民政局招录要求规定执行,本次考试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所有。
报考咨询电话:024-31830802
技术咨询电话:18302440913
咨询时间:9:00-11:30,13:30-16:30(工作日)
报名入口网址:http://ldtecedu.ikaowu.com
(报名二维码)
附件1:《报名系统操作指南》
附件2:2023年和平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分配表
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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