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5 14:59:32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www.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常山县政府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常山县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常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常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推进我县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内专职从事社区公共事务服务的党组织(党委、总支部、支部,下同)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一般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会稳定、计生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社区文化、社区创建等工作;
(四)主动协调社区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开展共建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五)积极主动参与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投身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城乡社区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录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委托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各街道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具体程序:各社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报社区主管街道同意后,由各街道将所辖社区招聘需求报县城乡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或几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相关待遇按照县有关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由街道(简称聘用方)统一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简称受聘方)签订,并报县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届期一致,并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有关法规执行。
(四)担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职务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其解聘、岗位调整需经法定程序通过。
(五)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六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谈话制度,由街道负责实施。对提升、降职、交流和退休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都应进行谈话。对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街道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责任、民情联系、考勤管理、关心关爱等制度。
第八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挂职、交流制度。由县城乡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根据各社区提出的需求,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交流,定期挑选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到县有关部门、街道挂职锻炼。
第九条 街道要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个人档案,包括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履历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考核评议、奖惩材料等,应及时归档,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考核评议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县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开展。考核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解聘,并按规定程序罢免。
第十三条 任职不满半年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不列入当年度考核对象。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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