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警方越权吗?
来源: 人民网 关键词:公务员面试热点,教育醉驾者同伴,公务员面试,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受处罚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武汉市交管局近期将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查获酒驾的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据悉,这是武汉市交管部门首次进行的尝试。(7月13日《武汉晚报》)
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商报木须虫: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主要是要求对驾驶行为相互约束,不坐酒驾的车、不跟驾车的人一起喝酒,从维护驾驶安全的目的出发,的确不乏善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举值得商榷。首先,酒驾人的同车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特别是非同车的同桌与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目前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此类情形可以作为执法的对象。其次,即便是“同车”明知驾驶者酒驾,还坐其车辆,也只能从安全风险的角度加以教育之外,而不宜以酒驾相关行为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喝酒同桌担责有法律规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法的侵权责任范畴,带有私权相互救济的特性,交通执法不能照搬借鉴。《立法法》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这些权力。
@人民网蒋萌:进行现场教育与送入“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名义上虽是教育,但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这算不算“处罚”,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在“法无授权不可为”被越来越多地提及的当下,这种“教育”容易触发一些人的敏感神经。虽然执法者会解释其中的善意,但那些厌烦“为了你好”套路的人,未必不会产生逆反心理,仍有可能会说这是执法“任性”。民众越来越懂得以法律规范维权或者辨识越权,是一件好事,这也是对依法执法者与依法行政者的一种约束,契合了执法公开透明、落实民主监督的本意。与此同时,人们也应明白凡事不能教条。比如,“法无禁止即可为”,用于激活创新思维与鼓励拼搏实干是有益的。但若理解为“法律没禁止乘坐醉驾者的车辆,就可以坐”,难道不是一种谬误?酒驾与醉驾不光对驾驶员与同车人产生严重隐患,还会对其他社会车辆与行人构成严重威胁。在酒后驾车、明知酒驾不劝阻的问题上,我个人倾向从严处理。生命只有一次,安全容不得侥幸。
@红网维扬书生:治理酒后驾车,火力应该集中在酒驾、醉驾的驾驶人身上,如果连同车同桌的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打击面未免就太宽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与酒驾者同车还是同桌,也不管有没有对驾驶人尽到劝导提醒义务,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请问这跟古代“一人犯罪,株连九族”有什么两样?
在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语境下,公权力行使不规范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权力机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缺乏民主的、科学的论证,决策都是领导拍脑瓜子的结果,势必会引发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拿武汉治理酒驾、醉驾这件事来说,如果无辜群众因为和驾驶人同车同桌而受到处罚,他们会心服口服吗?会打心眼里支持交管部门的这一新政吗?
查处酒驾和醉驾,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处罚同车同桌,会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的话说,对同车或同桌者无差别的处理会无限加大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所以,请武汉交管部门三思而行,尽管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确轨道上来。
@东方网付彪:诚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共犯认定,对此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除此之外,诸如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的确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但在引发酒驾的过程中,又不乏存在与上述特例相似的地方。同桌吃饭、同车的人,是不是有义务制止“开车不喝酒”?对于同车的人来说,明知司机醉醺醺,即便劝阻不了,居然也坐上去了,这岂不是对酒驾的纵容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对于同桌吃饭的人来说,如明明知道其吃完饭后还要开车,还拼命劝酒甚至鼓励其开车。如此语境下,“同车同桌”的人是不是该受到一定处罚?
在一些国家,法律早就规定了“同车同桌”劝阻的法定义务。譬如日本2008年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借车给饮酒者的人要受到与酒后驾车者相同的惩罚;提供酒精饮品,导致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因为“同车同桌”者大多与当事人熟识,多数情况下能够判断当事人是否饮酒驾车。更何况,同乘者与酒驾者都是“当场被捉”,具备了一定的追究依据。由此而言,武汉市交管部门的做法是为了减少醉驾,对“同车同桌”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出发点也是弥补部分同饮者道义上的缺失,破除陋习,倒逼公众尽到“开车不喝酒”的提醒责任。
交通事故,重在预防。目前,虽说“新政”缺乏上位法支持,但对于打击酒驾而言,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至少在“温情警示”“防范前移”等方面能够起到一定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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