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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强制社会劳动”体现刑罚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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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代表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中,最高检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完善刑法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11月3日《新京报》)

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11月3日《京华时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对于轻微犯罪而言,传统监禁刑的效果往往不如非监禁刑。即使是短期的监禁刑,也提高了国家刑罚成本,且因时间太短很难完成对犯罪人的道德改良,相反却可能造成监所内犯罪的交叉感染。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短期监禁刑往往使犯罪人进一步学坏。而强制社会劳动是将服务社会理念融入犯罪人改造当中,利用社会“母体”本身的修复机制,通过犯罪人在劳动中建构起来的社会交往,修复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以及犯罪人自己的扭曲心理。这种替代性刑罚,更有助于犯罪人的自我救赎,也有利于社会对犯罪人的接纳,最终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人。自英国在1972年《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以来,很多国家都把强制劳动或社会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立法化。为什么我们国家迟迟没有立法采纳?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自治程度还是服务保障机制,都算不上完善。加之劳动力一直供大于求,社会的公益性岗位不足,使得推行劳动刑的社会条件不是很充分。不妨选取适宜的地区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最终全面推行这一良性刑罚。

@人民网: “有专业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在治安拘留与刑事处罚之间,没有”过渡刑“。只是被拘留几天,对一些轻微违法者起不到太大教育效果。强制社会劳动或社区矫正,可以使一些轻微违法者在人身自由基本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得到相对长时间的教育和惩戒。通过劳动服务于社会,也是令违法者弥补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上述初衷值得肯定。但要指出,这既需要建立社会矫正的监督机制,也要在适用人员范围、劳动效果评估上严格把关。毕竟,一些被告人的犯罪具有暴力倾向,一些叛逆少年是否会认真接受劳动惩戒也值得考量。更重要的是,如果只是让居委会大妈来监督,她们可能力不从心。社区民警能否肩负起管教职责,也要经过培训与挑选。一种刑罚的成效,关键是能否使当事人改过自新,更要防止其”错上加错“。如果我们的配套机制与监督教育还存在不确定性,恐怕不宜盲目推进社会劳动刑。先搞试点,再行扩大,是较为理智的选择。

@新民晚报:以劳动替代刑罚的做法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就有劳役刑,只不过是在限制剥夺罪犯自由的基础上强制其从事劳役。现代意义的劳动刑与古代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强制劳动从特定的羁押场所转到社会上,利用社会机制去修复犯罪裂痕、矫正犯罪心理,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这无疑体现出现代刑罚的文明进步和人性关怀。

@济南日报:从公共治理来说,无论古今中外,罚永远是手段,威慑与悔改才是罚的目的。对轻微犯罪的罪犯,刑罚赐予强制社会劳动的罚单,这是一举三得的事情。一来,尽管在唐慧事件等之后,民间要求废除劳教的呼声很高,但废除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劳教比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阻力还大,劳动教育正遭遇着法理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尴尬。当此背景下,刑罚的社会劳动若能落到实处,起码能缓解《行政处罚法》与劳教权力之间的尴尬。二来,从完善刑罚类型来看,刑罚分为监禁刑及非监禁刑,但目前非监禁刑的运用并不常见,对轻微犯罪的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判罚,比如在社区劳动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也是刑罚宽严并济的多元体现。三来,由刑罚的社会效应来看,强制社会劳动若能成为轻量级刑罚的罚单常态,必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敬畏劳动的价值取向。将强制社会劳动纳入刑罚罚单之列,较之当罚不罚、轻缓从无的乱象,显然更能彰显法律的威严。

@华西都市报:如果我国刑罚方式中增设强制社会劳动,将具有多种积极意义。以社区服务方式服刑已经成为多国司法界的一种共识,这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司法进一步”接轨“。再比如,据说监禁刑的成本是社区矫正的10倍以上,刑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之后就可以减轻财政负担。

尤其是,刑罚增设强制社会劳动有利于预防犯罪。把轻重罪犯同时关在监狱,无疑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几率,不利于轻刑罪犯改造。如果轻刑罪犯在社区服务,由于有一定的自由度,与社会人员可以接触,必然会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感化,有利于这类罪犯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华图解析: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认为刑罚越严越好,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才有惩罚、震慑作用。其实不然,在很多国家就存在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社会劳动。

判处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参加社会劳动不仅能够劳其筋骨使其产生身体上的劳累,而且能让轻微犯罪人员体会到劳动创造价值的成就感。同时,参加社会劳动抛头露面更能增加其羞耻感,尽管组织参加社会劳动的部门不会公开其犯罪信息,但是身体上的劳累与公开接触社会自然会影响到心里,从而激起犯罪的羞耻感让其精神上产生痛苦,就罪犯而言懂的改过自新,对法律而言更体现了其人性化和公平性,值得提倡。

民众对刑法的敬畏,既在于严明的铁律,亦在于规则的公平。以强制社会劳动彰显刑罚之教化属性,是中国法制的自我完善,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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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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