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11:47:5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跟乙口头约定,第二天早上八点甲搭乘乙的车上班,结果乙忘记此事,导致甲错过一单50万元的生意
B.甲购物时看到乙在扶梯上摔倒,情急之下上前救乙,但乙仍被电梯夹伤
C.甲在一场赌博中输给乙5万元,现场支付3万元,还有2万元未偿还
D.甲对乙说,如果乙考上研究生就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赠送给乙,乙表示同意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第二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对乙说,如果乙考上研究生就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赠与给乙,此处“如果乙考上研究生”是一个条件,而“赠与给乙”是一个赠与合同行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甲乙约定,甲搭乘乙的车上班,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况且此好意施惠关系并没有最终形成,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B项:甲看见乙在扶梯摔倒,上前去救,只是一个出于本能的帮助,况且最终乙仍被夹伤,甲并没有实际帮上忙,也不成立无因管理。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项:甲欠乙五万元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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