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 10:52 第期
大学生暑假掏鸟贩卖被判十年,情与理的博弈?
分享

掏鸟窝、打鸟,这是很多人关于童年回忆中的一部分,现在回想起来都能带来不少的欢乐,甚至不少人都有自己的“百宝箱”藏满了幼时的秘密。不过,如今和过去已经截然不同了,河南大学生在暑假掏鸟窝竟然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还藏有童年弹弓的你,有没有悚然而惊?

掏鸟窝卖鸟引来警察,法院判刑十年

大学生小闫和朋友小王掏了村外树林的鸟窝,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当小闫再度掏鸟窝时,引来了森林警察。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事顿时在网络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原来我们生活在如此“危机四伏”的社会,一不小心就会判刑!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法理与人情的追问与博弈

掏鸟窝被判十年,听起来多么的不可思议,但却是如今的事实。一直以来,大众总感觉违法犯罪与自己的生活离得很远,其实法律的缰绳就在我们身边隐藏,如果你无法用自律来控制自己的言行,那么随时都有可能碰触到无形的“恢恢法网”!

仅仅是因为在家门口掏鸟窝,并将燕隼放入市场进行交易,正值青春年华的闫某等两名大学生就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太高”的感叹实属正常。但是细细思考不难发现,公众的愤愤不平其实是在用个人的社会经验和惯性思维对法律问题进行跨界的情感判断。

  的确,乡村中不少小孩,甚至大人都有掏鸟、卖鸟等行为,只不过是未被判刑而已,如今判刑的是一名大学生顿时就引起了热议。我们从故事中能够看到小闫从网络上获取了燕隼的价格以及渠道,显然他们并非是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们的犯罪拥有主观故意性,触犯了《刑法》的第341条第1款规定。因此,对两名大学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无凭无据。

这是一场“法理与人情”的博弈,但如果想要通过这一次案件来激发人们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欲望和敦促大众保护野生动物显然是不可能的,最多不过是让大家了解到燕隼这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已。

想要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司法机关也要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多想想怎么做才是对保护动物最有利的事,而不是一味的挥劈刑罚利刃,尤其是对那些不慎伤害到国家级保护动物之人。

法理与人情

结语

虽然公众舆论以及个人情感不能代替法律做判断,但是法治建设的进程不能就此歇停。如何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完善珍稀动物保护配套措施,未雨绸缪;如何避免机械执法,回归法律本意……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观点市场

你认为大学生掏鸟贩卖判十年,这样合理吗?

  • 0
  • 0
100%
 
0%
 
0条评论我有话说......

全部评论

    加载更多
    华图教育

    本期评价

    0 0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