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并在方案出台后积极开展相应立法工作(《北京晨报》)。
我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针对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上述表态的。有30名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当前我国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予以规范。其实在我眼中,公务员工资立法须要规范的远非发放随意性沉疴。
目下中国公务员实行统一工资标准,所谓发放随意性,在我理解大抵是指标准工资之外的津贴补贴之类。事实上,就一个地区而言,引发公务员之间心理失衡和社会诟病的并非前者而是后者,因为前者一视同仁差距不大,后者则可能“儿子打死老子”,故而在所谓“油水部门”与“清水衙门”之间形成攀比矛盾。一些地区实行“提低限高”“削峰填谷”的“阳光工资”,理论上应当在大家心理上找到了平衡点。然从践行情况窥,少数地区之所以矛盾仍存攀比犹在,问题不在工资制度规定本身而在执行操作层面,换言之,是少数部门违纪惯性发作使然。作如是观,立法喝止“发放随意性”事所必然无可厚非。问题是,公务员工资立法须要规范的远远不止发放随意性沉疴,有的痼疾甚至比发放随意性更亟待更须要规范。
公务员工资“只增不降”的僵化性亟待破除。多年来,中国公务员工资适用“只增不降”的僵化机制。一来,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国际惯例,国外公务员工资就并非一成不变只涨不减。远者不说,就说去年金融危机肆虐之际,中国邻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公务员都先后降薪,而中国公务员工资却是逐年上涨旱涝保收雷打不动。二来,与国内企业职工工资机制不合拍。去年不少企业高管主动降薪与企业社会“同命运,共患难”承受金融危机压力,而公务员工资福利非但不降,某些地方反而悄悄上浮。如果说,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随效益能增能减动态机制是乃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我则要说,行政机关建立公务员工资随社会普通职工能增能减的动态机制则是法治文明国家的必然要求。
公务员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同工同酬”“同甘共苦”的正义性也有待建立。当下一个不争事实是,国内公务员收入福利待遇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统计数据显示,在2008年城镇平均工资中,33869元的机关年均工资既高于事业单位的29758元,也高于企业的28359元。可见,无论是将中国公务员置于作为“人民公仆”须要与人民“同工同酬”“同甘共苦”语境下审视,抑或将公务员置于作为现代公共政府中被纳税人雇佣的“仆人”视野中观照,工资水平反差都既不符合现代公共行政治理伦理,又不符合收入分配公平正义普世准则。
公务员退休工资与普通职工退休工资“双轨制”更须打破。当下中国,除公务员退休工资延用“祖宗之法”仍属铁板一块外,普通职工退休工资几乎已然悉数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笼子。就公务员及非公务员退休工资差异而言,设若单纯只是工资制度机制不同倒也便罢,要命的是,“双轨制”衍生的无情现实是“差若毫厘,缪以千里”。
在201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对两会热点进行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取消退休金“双轨制”的呼声最为高涨。“公务员每月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退休金却是企业人员的两三倍甚至更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网民抨击的焦点,参与调查的81%网友认为退休金“双轨制”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平。为此,网民强烈盼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民请命”推动有关部门废除“双轨制”;网友建议提高企业人员退休待遇,同时呼吁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不能让财政买单。事实上,实行公务员退休工资与普通职工退休工资“一视同仁”也是国外先进经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一项强制性储蓄保险,举凡工薪收入人员不管是公务员还是私企商贩,皆须加入中央公积金计划。美国在公务员养老金保障制度上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公务员退休金制度适用对象是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联邦政府雇员;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则覆盖所有1984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联邦雇员。后者包括社会保障、基本津贴和新型联邦节俭储蓄三部分,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和人才流动频繁现状,而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则缺乏这种灵活性。芬兰则逐步建立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处处都有福利保障,且芬兰公务员在退休之前的工作期间必须缴纳养老保险金。
当然,公务员工资立法须要规范者肯定不止这些。还有哪些?尚须倾听民声广纳民意。但是总之,对公务员工资进行立法规范时不我待刻不容缓,因为这不仅是充分彰显政治文明的须要,也是充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须要,更是主动缓解现下收入分配不公化解社会矛盾沉积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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