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参保人群、异地就医、连续参保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参保手续在学校或社保所办理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享受免缴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和区县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异地就医可回北京报销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以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城镇老年人还可以选择本市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在北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连续参保方可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以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本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才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原待遇。
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一小”住院最高报销17万
除了门诊报销制度外,住院政策不变。学生儿童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低保人员可享双重待遇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8类人免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
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城镇优抚对象。
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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