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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