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1974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法警、法医、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高学历人员可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

    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0年8月31日,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农村及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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