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
1.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部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总局备案咨询电话:(010)82261963。
3.1 对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许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和上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3.2 上款以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许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二份)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4)必要时,应提交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5)其他必需的资料:
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的旧设备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环境预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估报告。
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进口旧印刷机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
进口旧轮胎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国家进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旧轮胎进口的批准文件。
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4.2 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5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0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24号公告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待定)
4.3 申请
4.3.1 准备申请材料。系统对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识别;比对进口旧机电商品编码总表,提示所申请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资料是否齐全,并自动应答。
4.3.2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带上4。1所要求的单证资料到直属局备案机构。
4.4 受理
4.4.1 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单证资料完成审查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4.2 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单位。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4.4.3 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4.5 许可审查程序
4.5.1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
4.5.2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办理程序
4.5.2.1 接受审批资料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质检总局。
4.5.2.2 国家质检总局审签
质检总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审批同意的,由备案受理机构在10日内将《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对于审核不同意的,由备案受理机构在10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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