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2)对报关员管理不力,多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5)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6)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册或报关营业记录,或账册及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2.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缴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申办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必备条件的;
(2)有上述1款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有走私行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3.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缴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
4.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除按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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