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件发生后,一个自称药家鑫师妹的李颖在其微博上称,“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舆论都向着受害人”、“哪有报道写的那么夸张,他人挺好的”。这一言论甫出便遭网友痛批。
以校友这层关系来看,李颖此番言论实不足怪,只要凶手伤害的不是与之关系较为密切的人。更何况,药家鑫又并非惯犯,乃是突然行凶。因而在心理上,这些关系中人大多有为凶手开脱罪责的潜意识甚至显意识。如果站在这种立场来看问题,几乎每一个坏蛋都是一个好人,因为杀人凶手可能是个好丈夫,贪污腐败分子可能是个孝顺儿子,强奸犯可能是个好爸爸……显然,这种视角是非常荒谬的,其最坏的结果便是人们善恶不分,法律被践踏在地。同时,此事也反映出当下某些人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意识严重缺失,道德沦丧。如果究其原因,恐怕与现在许多大学都只强调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于学生人格的培养不无关系。这一现状,并不是哪个学校的个案,而是中国大学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4月22日,西安市人民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判决,明正了社会视听:“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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