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8 09:09:0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在深圳,该市一女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宣告不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该女工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故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这名女工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亦遭败诉。
有媒体透过法律专家澄清“因工作受伤,过多久都得赔偿”,也有媒体直面争论,慨叹“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这个选择太残酷。不少网友更是质疑工厂无情,社保部门冷血,呼吁废除“48小时恶法”的声音刷遍各大社交媒体。
自媒体时代的碎片化阅读,相应也带来了碎片化解读。因工受伤,当然过多久都得赔,现行法律法规从未否定这一基本原则。“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对应的其实是传统“工伤”范围的一次拓宽,它针对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该病并不是由工作原因导致。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病,根本不用讨论抢救多长时间,亦即专家所言“因工受伤,多久都得赔偿”。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病发,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本不应认定为工伤。基于现实的多重考量,法律法规将“即时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精神上讲,这非但不是“恶法”,还体现了对职工的倾斜性保护。
当然,为什么是“48小时”,而不是“72小时”或更长的时间,这的确可以追问。但就算法律法规调整为“在480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有突发疾病的职工因抢救481小时而未被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从来没有绝对的公正,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也总要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只能由参与立法的各利益主体通过深入博弈来确定。
即便因超过了法定的抢救时限不能“视同工伤”,也并不表示逝者家属无法得到救济。这一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问题。未被认定为“工伤”,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社保体系里还有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机制。社保的意义不在于同一事件能享受多少个保险,而在于能够对应的保险是否足够有效。
深圳事件中,这名女工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的理由中曾谈及,“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妻子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的确如此,生命面前,何须问“要命还是要赔偿”?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本就不应成为一道选择题。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颢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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