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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老虎吃人”可以这样围观

2016-07-28 08:55:4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26日以来,一段视频在朋友圈持续刷屏并引发热议。视频显示一女子打开车门,走出正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游览的一辆自驾车,悲剧由此发生。不但该女子被身后一老虎拖走,同车两人下车试图救援也被老虎攻击。视频带来的现场感放大了视觉冲击效果,在给各类社交媒体带来流量的同时,也放大了围绕此事件的种种争议。

网络舆论场上的众声喧哗,其实难以总结成简单的一二三。不过两个颇具代表性的指向还是具体而清晰的。一种声音宣扬规则意识,指责该女子“不作不死”。另一种声音则以冷静之态,棒喝前面的围观者:《老虎咬伤的女人,承担着这个世界全部的恶意》。从网络舆论惯常的情绪表达来看,这两种看似针尖对麦芒的观点,不但无法以对错权衡,甚至回到法律归责的原点,还能找到不少共通之处。

悲剧已经发生,法律场域内焦点集中在责任的分配。不管什么原因,该女子在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违反警示贸然下车,理当承担这一不守规矩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管她对下车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没有预见,至少她应当预见,但她仍然选择了下车。“不作不死”实是恰如其分的描述。

另一种声音也有一定的道理,这个女子是漠视了规则,且显得很蠢。但蠢人就应该死么?动物园以猛兽作为招揽游客的卖点,是获利方。对于猛兽伤人的管理与控制,动物园有着比游客更重的责任。过往的一些类似案例也被网友纷纷翻出,即便受害人有过错,动物园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个案仍然占了多数。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长久以来的情法交锋史。曾经,“过错”是各国侵权责任法上最核心的概念,也是最易为公众所把握的归责原则。谁有过错,谁担责;谁过错大,谁担责多;双方都有过错,依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担责。所谓讲“理”,在大多数时候讲的就是“错责一致”。

但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工业事故、环境损害、生态破坏、高危作业等特殊侵权行为频现,校正正义难以定分止争,分配正义迅速崛起,无过错责任开始与过错责任并驾齐驱。有学者甚至将这一现象称为“侵权法的合法性危机”。

作为地球村的一员,中国同样未能逃离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世界性趋势。在现行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有其位置。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动物园内的动物伤人,本被归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又被加诸以“推定过错原则”,责任分配机制更趋多元化。多数围观者可能觉得,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算是“仁至义尽”。但从法律上看,动物园有没有“仁至义尽”是需要证明的,在动物伤人这一特殊侵权领域,这个证明责任并不是首先归于受害人,而是首先归于动物园。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换言之,动物园要免责,在法律上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如我们能想见的,这种“管理职责”至少应包括防范动物伤人的必要的设备设施、安全提示警示、科学的游览路线规划、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等。

普通围观者可能较难理解的是:为什么不首先看受害人有无过错?而要先看动物管理有无尽到法定职责?其实,举证责任的划分并不是为北京这一起老虎伤人的事件准备的。它针对的是所有动物园内的动物致损案件。在信息不对称和证据收集难易程度不同、管理责任大小不一的背后,强化动物管理者的法定职责,是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一点遗憾是,公共舆论场上能找到的一些动物园动物致损案例,法院在判决上理据个个不同,不免给公众带来困扰。北京这起事件,能够在公共舆论场上带来规则意识的大讨论,其实是一件好事。还能让一些公众再看到动物致损的责任分配机制,更是普法的好时机。至于因枝节上的观点不同而互撕,就让它停留在小圈子里吧。

(王琳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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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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