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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解除同居关系已成办证不易的荒唐注解

2016-01-21 10:21:09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光明网

  申办结婚证本是件简单的事,但对张女士来说却并不容易。因她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才可登记。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和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表示,户口簿上的信息要变更。(1月19日《华商报》)

  因为非婚生子,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在户口上标注“已婚”,这给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带来了麻烦。按理说,由于要通过户口簿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判断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所以要求申请婚姻登记者变理户口簿上的信息,实属情理之中。然而,要求法院判决其解除同居关系,并以此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就属于故意刁难了。

  要求结婚登记申请者提供解除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毫无实现渠道。虽然在1994年之前,确实存在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然而当年之后法律就不再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张女士生于1981年,与人同居时已年满18岁,也就是1999年之际,已不再具有法律属性的事实婚姻,而是同属关系和非婚生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会被视为未婚,与现在同居的男子办理结婚证不受法律限制。以“事实婚姻”作为理由,在业务上显得低级而幼稚。

  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界定和处理的民事关系,如果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换言之,单纯的提请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在司法程序上无法实现。山阳县法院在作出子女辅养的判决后,附带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已算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所能作出的最大努力。若再要求其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这是无法实现的强人所难。

  由此不难看出,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在法律明确没有事实婚姻的情况下,还以此作为理由,属于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和使用。自己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方有没有结婚,属不属于办证的范畴,在政策上应当一清二楚,结果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资料,属于责任上的倒置,也是对自身责任的放弃。二是在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起诉并获取相关文书,是抬高了办证门槛。

  从西安市民政局和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部门的回复来看,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的处理,其实有着一致性的标准和原则,并不存在业务上的争议。然而新泰市民政局的做法却背离了基本原则,让办证者去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使之烦恼和痛苦不已,由此也足以看出“证在征途”下的艰难,并成为办证不易的现实例证和荒唐注解。

  按照“法无禁止便可为”的权利原则,要求申请者提供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文书属于“滥设门槛”,表面上是“业务不精”,本质上却是权力滥用,并最终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因而,解决“办证难,办事难”等顽疾,根本上讲还是如何限制和约束权力的问题。只有让“为官不为”和“为官乱为”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那么其才会基于对权利的尊重,而变得积极、主动、高效和快捷,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唐行径,才不会成为权利之痛。(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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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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