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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让警方犯难的盗窃流浪儿解在何方?

2015-12-02 10:05:1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荆楚网

  原本有家有父母的4个孩子,却浪迹社会,在短短两三个月时间内盗窃作案17起,成了派出所里的“常客”。由于这些孩子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处罚时很犯难,福利院也没办法收留他们。这些孩子有的父母是到嘉峪关做生意的外地人,有的离异且失去联系,但对孩子都疏于管教和照顾,才导致这些孩子经常流浪。(11月30日《兰州晨报》)

  说他们是孩子不假,他们的年龄毕竟都还不满14周岁。但从行为来看,他们似乎已经不是孩子,“成天在一起吃喝玩乐,没有钱便到处盗窃,还积累了一些经验,作案时,他们分工明确,有人负责防风,有人实施盗窃,偷到钱物一起分赃”,在短短两三个月时间内,盗窃作案17起,这俨然已经是一个盗窃团伙。从他们对错误的态度来看,每次都是“认真接受”派出所的批评教育,而一出派出所就“重操旧业”,这些显然已经不是未成年人应有的行为。

  事实上,不止于这4个孩子,屡屡发生的校园同龄人暴力事件,尤其是少年狂妄的喊叫:我是未成年人,法律又能拿我怎么办?已经引起了人们更多的热议。公安机关对这些孩子的唯一“处罚”方式只有批评教育,当以强力手段为社会纠偏的警方也束手无策的时候,学校软弱的说服教育威力又有几何?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命题。

  当然,这4个孩子,又有别于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疏于管教甚至不加管教导致的流浪,是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由此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对不尽职的监护人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社会又该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有了法律的规定,谁来申请,如何落实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这无异让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警方曾想把孩子们交给福利院,但进入福利院必须经过孩子父母同意,且须社区报民政局批准同意。现实的问题却是,孩子们的父母联系不到,孩子们又并非本地人,又有哪一个社区来为他们递交这样的申请报告呢?

  困难重重之中,4个流浪孩子们的命运,就这样被社会遗弃、滋生,直到有一天,他们成为“杀猪”理论的实践者。这样悲剧的命运,果真就不能避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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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华图教育:hua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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