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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贪官死后仍追缴违法所得具有示范价值

2015-07-30 09:55:2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光明网

  记者16日从江苏南通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于2014年4月8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陈某受贿违法所得一案,南通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上缴国库。后其利害关系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7月27日《新华日报》)

  在传统文化意识中,“死者为大”的意识是很浓厚的。本来,一个人跟你有过节,一旦仙逝了,矛盾基本上就不复存在了;本来,一个人的名声不好,一旦去了另一个世界,短期内是非论断便会减少很多;本来,一名官员是贪官,正在被调查,一旦自杀了,不少人便也不追究了……前面两种情况属于人之常情、不足为奇,但后面这种情况则有违法规,虽不被很多人认可,但这依然是一种现实潜规则,而这,也导致不少贪官牺牲自己幸福家人。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南通市检察院出现“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无疑具有极大的破冰意义。自然,这样的论断,并不是对传统文化“死者为大”的一种挑战,而是对社会是非黑白观念的一种呵护。毕竟,一旦官员死了,就不会再对他进行审判,也不会再侮辱他的身体,这同样是一种尊重。但任何时刻,是非观念都不能左右法律审判。就此来说,江苏省首例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案件无疑具有示范价值与标本意义。

  这似乎在告诉社会,“人死案不消”应成为一种现实常态。就此来说,对于一些贪官而言,无论他们是因病去世还是畏罪自杀,他们的违法所得都不能不管不顾,而必须及时追回。与此同时,这名官员牵出的整条腐败关系网,也应继续追查。众所周知,很多腐败案例,并非一个人就能做到,也就是说,在一条腐败关系网上,肯定是有大老虎、小老虎以及不少苍蝇的,无论是哪知苍蝇或老虎去世,都不能影响对这条腐败关系网的追查。

  自然,这样的追责机制,显然不是在纠结一个人的功过是非,也不是故意要刁难这些人。而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那么法律之剑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高悬的。那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便应搞清楚。什么事情属于法律的范畴,什么事情属于道德范畴,都应有一个公断。显然,贪腐关系网以及违法所得,都是法律上的事情,不能因为“人死”就“案消”。若这样的话,不啻于是对贪腐行为的一种直接纵容。

  就如今而言,嫌疑人死亡后没收受贿违法所得在江苏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这说明“人死案不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远未是一种现实常态。若“人死案消”仍未现实潜规则,显然不利于反腐工作纵深推进。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可以遵从“死者为大”的原则,他身后之事也会有人心和历史的审判;但其所牵涉的贪腐问题,却不交由时光与岁月来审判,而必须交给法律来裁决,如此,才不失为一种正义。(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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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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