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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究竟谁来担负“首责”?

2015-04-01 16:30:0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这是一组令人担忧的数字:近年来,伴随着各个城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平均每年发生40多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

电梯伤人甚至致死事故令人痛心,但更让人忧心的是,事发后各方往往推诿扯皮,让受害者索赔无门。

物业公司、制造商及维保公司……电梯出现事故,到底该找谁?究竟谁来承担首责?如何划分责任,不仅关乎公平,更直接关乎你我的切身利益。

电梯,屡成伤人凶器

便利人们出行的电梯,却屡屡上演伤人悲剧,电梯事故已成为我国各大中城市最频繁遇到的安全事故领域之一。

今年3月9日,广州白云区某商场内一处手扶电梯出现伤人事故,一位小男孩的5个脚趾被手扶电梯尽头的夹板夹断。

去年9月中旬,华侨大学厦门校区一男生乘坐综合教学楼电梯,不慎被卡电梯轿厢窒息身亡。

去年9月25日凌晨,深圳一名年轻女子乘坐小区电梯时坠入电梯井,导致右手和右脚被摔断……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电梯使用大国。数据显示,北京、上海两地的电梯保有量分别突破18万台和19万台,深圳和广州的保有总量也超过10万台,与此同时,恶性电梯事故的频发、多发也成为安全监管的一大难题。从2005年开始,我国平均每年发生40多起电梯事故,约30人死亡。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电梯事故发生后,究竟谁来担责的问题,往往遭遇物业公司、制造商及维保公司等涉事相关方的推卸和扯皮。

不仅如此,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各方也对究竟谁该担责尤其是担负首责,存在明显的分歧。今年1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接受专家组评估时,因提出让物管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曾引发激烈争议。反对方认为,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属于国家立法权限,广东立法违反上位法;而赞成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与消费者有最直接的关系,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度能让受害者很快得到赔偿。然而,该草案在3月25日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只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删除了初稿中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条款。

事故频发,都是因为四件事儿

恶性电梯事故的频发、多发正成为安全监管的一大难题。记者从多个城市质监部门了解到,当前电梯事故频发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安全主体责任:说不明白。

电梯在运营中,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往往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围绕谁来赔付伤者的医疗费,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便会陷入互相扯皮、卸责的状态。

——维保市场:多少“劣胜优汰”。

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杨延晖表示,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但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形成“劣胜优汰”的外部效应现象。同时,一些物业管理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更倾向于委托给出价更低的维保公司,对维保行为也缺乏监督动力。

——政府监管:两三人监管40万台电梯?

在电梯检验体系中,质监部门需每年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如果电梯通过了年检却出现问题,质监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就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检验环节职责混淆。而政府监管“大包大揽”也造成电梯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府依赖症。此外,在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以佛山南海区为例,两三名监察人员需负责全区约40万台电梯,传统监管模式已走入“死胡同”。

——事故赔偿: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去哪儿了”?

电梯事故发生后,往往会涉及人身伤害带来的大额经济赔偿。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盈利微薄,动辄百万元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

“首责”是核心:走出索赔困境很重要

事实上,由于电梯涉及相关方较多,用法律的手段来明确谁该担责,尤其是确定谁该担负首则,在当前尤显必要。业内人士认为,明确首负责任可以牢固锁定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可促进各方尽职尽责、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扯皮。事实上,此次广东提交的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立法权的争议外,就涉及由物管企业来承担首责是否公平的问题。

同时有观点认为,今后电梯事故担负首则的具体内涵应予以明确。广东提交的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首负责任”除日常维修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项义务外,还需要在电梯伤人事故中承担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但并不涉及“赔偿、垫付”问题。

但有专家表示,“先行垫付”应是首负责任的核心内容,若去掉“物管先行垫付”相关条款,受害人索赔困境依然难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物管先赔”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为减轻“首负责任者”赔偿压力,可将保险力量引进来,建立电梯责任事故险制度。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健辉则建议,住宅类电梯保险可按2:3:5的比例分由制造者、维报者、管理者共同缴纳,“可参照交强险,建议国家将电梯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授表示,电梯监管改革涉及多方责任,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电梯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只有通过“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记者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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