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8 17:53:4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近日,贵州黔南州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将州检察院、物价局、统计局等18家州直属机关单位的办公楼在10天内全部拆迁,其中包括装修刚结束的办公楼。(12月17日中国广播网)
以“棚户区改造”为名突拆政府机关大楼,这个名目其实也够拙劣的。这说明什么?其实很简单,说明地方政府有恃无恐,说明“大拆大建”背后仍然是长官意志而非法治思维。地方政府何以有恃无恐?这其实是最关键之处。
从法理上来看,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其监督检查权,应交给民意机构。这天经地义,毕竟城市是市民的城市,在城市规划中征求充足的民意,政府才能赢取充足的统治合法性根基,并且民意机构监督检查权的实施要有配套制度。不过《城乡规划法》将监督检查权一分为二,分别赋予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问题来了。其一,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几乎承担了所有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工作,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权”实际上已被架空。法律只规定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报告在时间上如何执行?报告具体内容如何?如不报告有何惩罚?全无规定。这相当于变相削弱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其二,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隶属行政序列,面对“长官意志”或曰“一把手决定”,又怎么会在行政执法中主动碰硬呢?
当权力无制约,或者制约力量薄弱时,总会产生自谋福利、权力滥用的倾向。正是因为看到本级人大常委会“权力不足”,规划主管部门“天生软弱”,今年,武汉市试图通过“一刀切”式的立法,避免城市中的“大拆大建”: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不得拆除和改造。
从武汉的立法动议中可看出,如何保障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物不被强拆,如何保证在城市“大拆大建”中不“胡拆胡建”,在国家层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黔南州假借“棚户区改造”名义突拆政府大楼,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谁来纠正?或许可以期待贵州省一级的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利用更高的“长官意志”对黔南州进行干预。但这只能算暂时措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驶入法治、常态化解决轨道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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