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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不该讨 错汇人歉意应当有

2013-12-17 12:01:4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作者:伤齿龙

  前天中午,沙区的张女士在网上汇款时,不慎将2.2万元汇入一陌生人账户中,情急之下她跑到沙区石井坡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同意返还但要求汇款人给“精神损失费”,经民警劝解,对方终于在昨天下午将2.2万元返还。(新闻链接)

  女士向陌生人错汇2.2万,想讨还却要付“精神损失费”。这里,“精神损失费”这个名头,在某种坊间语境中,算是用“对”了。

  你想想,这巨款打进卡,等于是天降大馅饼啊,在本山叔的许多小品中,譬如《心病》中,那被钱砸中的感觉,不仅范伟“嘎一下,抽过去了”,甚至连当心理医生的赵本山,最后也“抽过去了”,这钞票,杀伤力很强啊,你诱惑了我,却一笑而过,让我空欢喜一场,精神之损失,委实是太大了。

  可在法律的语境中,这叫不当得利,如果强行不还,那是要构成侵占罪的,视情节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看起来,这老话讲得好,“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这话尽管用在更大更广泛的地方,带着宿命论的消极一面,但用在“白捡宝贝”时,不妨视为警钟要诀,一定淡定,一定要守住本份,不为所动。

  当然,人本凡夫,亦非草木,这馅饼搁于前而不吞口水,犹如美人抱入怀而不起色心一样,难啊,能有坐怀不乱功夫的,那都是超凡入圣了,柳下惠,估计有隐痴,关二爷,不欺暗室,那是尊兄及嫂,义盖云天,不难把持。

  从这事,其实可想到某些地方法规对“拾金不昧”货币化的“理解宽容”和“适当奖赏”,譬如,某地曾拟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给予奖励”等,往历史寻典,《吕氏春秋 察微篇》记载的“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故事,从中可以发现,孔子是支持做好事要报酬的。

  因之,我觉得,这误汇款入他人卡,还是必须还的,但主动索要“精神损失费”无疑于法理不符,但这误汇之人,多少为自己对对人的折腾体现一点补偿,给点物质感谢或精神奖赏意思意思,表达歉意,也是应该提倡的。毕竟,你搅扰了别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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