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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应将"道歉"当成"教训"

2013-12-14 10:08:4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中国烹饪协会日前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应对。不过,此次北京市工商局针对餐饮企业霸王条款的治理,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欢迎。“不能带酒水、包间有低消、餐具要收费都是不合理的,这几乎是强买强卖,早就应该管管了。”市民张先生表示。不少消费者也在微博上支持市工商局的做法,希望整治能立竿见影。(12月13日北京晨报)

  一般而言,烹饪协会做为民间组织,对于身为强势管理者的工商部门不应该也不敢直接“顶牛”,更遑论通过舆论倒逼北京市工商局就此道歉了。为什么并无多少职能和权限的民间烹饪组织,针对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的认定”反应如此激烈?甚至还欲“上告”国家工商总局讨一个“说法”呢?在笔者看来,真正的原因恰恰是出台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北京市工商部门本身站不住脚,这一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规定”本身也有诸多值得商榷的“短处”。

  就一个餐饮酒店经营者应该不应该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多年来早有争议,消费者与商家莫衷一是,各地在“管与不管”上也有完全不同的做法。然而,商家“禁止自带酒水”与否严格意义上属于市场行为,是可以由市场主体完全决定的行为。就如一些评论者认为的那样,如果商家做的“太过”、因为“禁带酒水”产生的利润过高,消费者自然会用脚“投票”。不使用行政性命令,通过市场自主行为完全可以调整和解决。工商部门强行介入性质上属于市场行为,也属于餐饮酒店为获得更多利润的“禁止自带酒水”赢利模式,就带有越权越界之嫌。

  二来,政府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授权)既不可行”,政府部门的任何一个行为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之下,在涉及商户利益的“自带酒水等6类事项”上,监管与否、有权监管与否须有法律明文授权。据法律专家分析,北京市工商局对6种行为的“违法定性”,依据的是《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一用于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部门规章,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政府越来越多的意识到发挥市场和市场主体自主性的重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充分厘清行政权力的边界,“不该管的一定不管”、“该管的一定管好”。因此,当地工商部门带有强行性的介入,难免遭人抨击和甚至遭到商家以及协会的一致抨击和“依法维权”。

  在依法行政意识日益养成的今天,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当下,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再想像过去年代那样“想怎样就怎样”,发一个红头文件就想“干啥就干啥”,是绝对行不通了。或许,就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相关的事项是与非、合法与否的认定,仍需要一个时间和上级权威部门介入。但就北京市工商部门而言,应该将中烹饪协会强烈要求其“道歉”的“顶牛”行动当成深刻教训,应该深入反思反思多年来形成的“以行政强制力管理市场”的旧习惯是否应该根除,以及,今后再做出类似的市场监管行为的时候,是不是更应该先找准、找足法律依据再行审慎操作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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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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