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3 13:04:1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央视曝光的“天价拖车费”
作者:王祥
今年6月6日,刘胜春的油罐车在张石高速保定市易县段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后,车辆被拖至易县通远清障有限公司的停车场。一周过后,当刘胜春来取车时,该公司要求他支付8万余元的施救费。如今几个月过去了,刘胜春13次找相关部门申诉无果,施救费却飙升到了13万余元。(新闻链接)
刘胜春的遭遇并非孤例,“天价拖车费”就像草原上放养的牛羊一样,尽情享受着蓝天白云,日子过得无拘无束:2010年10月4日,一辆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出故障,北京交警联系了首发集团牵引车将大巴拖至应急车道,行程半公里收费2160元。2013年5月8日,梁先生的货车行驶到紫竹桥附近时发生故障抛锚,海淀黄庄交通队交警赶到现场后,将货车拖到了指定的停车场,7公里的路程收了梁先生7200元。
纵观各地的“天价拖车费”,不难发现其中的共同点:交警部门凭借着事故的特殊性进行强制施救,但他们不能擅自给自己增加自由联系拖车公司的权力。这自由联系拖车公司的权力,也许就是一个电话的事,但在高速拖车施救费尚未有政府干预定价的前提下,交警即使是好心,即使是想帮助车主,想完成本职工作,想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这个自由联系也容易滋生腐败。
所以,治理“天价拖车费”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交警在这其中的权利与责任,即交警没有私自联系拖车公司的权力。即便有,他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旦车主被拖车公司敲诈,作为中间人的交警或交警部门,需要为车主的损失负上责任,交警或交警部门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承担责任。
拖车公司也要明确自己的权责:为事故车主进行拖车服务后,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但不能坐地起价、趁火打劫,更不能先拖车后告知车主费用标准。出事车主向拖车公司购买服务,作为这一市场行为的裁判,交警也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既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也不偏袒任何一方,使这一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所以,要杜绝“天价拖车费”的出现,就需要政府厘清出事车主、拖车公司、交警三方之间的权责归属,让三方明确知道自己能干嘛不能干嘛,以及有权无责时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并且,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出台相对统一的收费细则,用细则指导各方在事故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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