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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7日,我购买pl220-6型挖掘机一台,价款340000元。

2013-12-11 17:07:22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09年8月24日、25日,我和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王下午村的李**,以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王升屯村的石**达成协议,我将挖掘机租赁给他们。

  26日,李**带领我们以及挖掘机到了安阳市龙泉镇北一个荒岗上,结果一连几天没活干。

  停了几天,我在鹤壁家中,突然接到我挖掘机司机的电话,说安阳的一个叫宋**的人来抢车了,最终宋**以打人威胁,将我的挖掘机强行拖走,至今不见踪影。

  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我和宋**联系上,宋说:“车(挖掘机)是我弄走的,我不认识你,我只找李**、石**”。报警后,电厂路派出所指导员周**指示干警给我制作了笔录,周指导员说:“宋**弄走车是因为和李**、石**有经济纠纷”。宋**向我索要23000元钱,我被迫答应,后来索要的价格又涨到40000元,为了弄回挖掘机,我又被迫答应了,但是没等给钱,宋**就联系不上了,到停放挖掘机的地方查看,挖掘机也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

2013年10月11日,我又找到周**,周告知我本案案发地属于安阳市龙安区,让我到龙安区报警。我先后赶到龙安区龙泉镇派出所,龙安区刑警大队,递交了控告书,刑警队领导当场拒绝,要求电厂路派出所依法移送,不接收我的控告。

  我们数次往返龙安分局、电厂警务室、安阳市公安局,都是推诿扯皮,后来电厂警务室周**派一名干警去龙安分局刑警队移送,龙安分局刑警队答复:不接收电厂警务室的移送,必须是正式移送,通过网上移送。我们把控告书留到龙安分局刑警队,人家也不接受。经过数次与殷蒙分局两个局长的联系与沟通,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既没有依法立案侦查,也没有依法移送,也没有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刑法规定,嫌疑人宋红伟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如果我的挖掘机是被宋红伟撬开车门盗走的,还犯有盗窃罪。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周海勇,四年来不立案侦查,也不依法移送,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致使我的价值34万元的挖掘机下落不明,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我多次向安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反映,但是得不到依法解决。只好求助贵网站,请求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安阳市公安局依法办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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