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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的前提是“维法”

2013-12-10 16:18:2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湖北省襄阳市襄棉集团有限公司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借款本金4249.5万元,利息985.34万元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裁定由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执行追讨该笔欠款。随县法院却称为“维稳”需要,难以实质执行判决。(中国新闻网12月9日)

  小到一个家庭,中到一个单位,大到一个国家,人际关系乃至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才能有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道理”大家都懂。不过在我看来,“维稳”的前提是“维法”,即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应该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谁违背了法律规定,谁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样的社会,才能谈得上“长治久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既然已依法审理判决,襄阳市襄棉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的这笔款项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还。然而,随县法院以“维稳”为由不去实质性地执行判决,该县人民法院分管管执行局的副院长程华说什么“襄棉集团为国有改制企业,以前有上万名员工,企业改制后,多次发生职工群访事件……如果根据省高院判决执行拍卖程序的话,很有可能爆发不稳定因素,所以我们对于这个案件执行有很大的顾虑,就没有进行下去”,说得不客气一点,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一种“渎职”,也是一种“执法犯法”。

  “欠债不还”,显然会导致新的不安定的因素。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法院不去严格执行判决,这不是在“维稳”,而是在给社会“添乱”。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这起案件而言,做到了“欠债还钱”,才有“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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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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