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9 16:27:5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12月8日 北京晚报)
在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非常令人纠结的问题,那就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在定罪方面,二罪之间存在众多难以区分的关系,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很难清晰界定行为人触犯的罪名。而在量刑方面,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更是天壤之别。因此,嫖宿幼女罪也被冠以“恶法”之称。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由此,关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也在专家学者以至公众中间引起了广泛热议。其中,大部分人都坚持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全部按照强奸罪论处。其实,该观点确实契合了法理的内涵,与刑法保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的目标相一致。而最高院的答复,也体现了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和趋向,符合法律正义价值的终极走向,对于保护未成年女性具有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众多性侵案中,很多公众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并不满意,均认为量刑幅度过低,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的确,在嫖宿幼女罪依然存在的当下,仅凭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判定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性质,部分犯罪行为都会向嫖宿幼女罪靠拢,导致犯罪分子不能面临严刑峻法,不能彰显法律的内涵和价值。反之,如果按照强奸罪定性,该部分犯罪行为就不能与法律规则契合,容易产生定罪方面的偏差。
因此,从法律内涵和要义方面而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与未成年健康成长息息相关。从根本上而言,不管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思维和主观认知是否健全,都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性侵行为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性侵案件中,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知晓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也不管是否给予未成年女性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观方面都存在“恶”的倾向,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在法律公平与正义的昭示下,出于对行为人“恶”的规避意图,应将法律进行升级转型,对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全部以强奸罪论处。如此,才能体现出法律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初衷,让法律行进在正确的轨迹上。
保护好她们,是我们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法律追求的价值所在。如今,最高院的态度体现了公众的期望,如此的理念和宗旨,是未成年女性权益保护工作的一次进步,也是中国法律的又一次巨大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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