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2 11:58:4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18年前发生的“河北抱婴案”,再度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方式进入大众视野。面对原告“公开当年被抱走女儿被送的地址和收养人及生活状况”诉求,安新县政府作出答辩状称,并未掌握这一信息,更没有制作过这样的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的范畴。
超生的孩子出生后被强行抱走,时至今日仍不知身在何方,面对此番骨肉分离的事情,法治当为原告提供救济。而对司法机关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形式,决定了司法审查的限度和效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负有主动公开义务,公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此类诉讼可能遇到一个瓶颈: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管这是政府的借口,还是信息真的不存在,只要被告提出这一答辩理由,司法审查便存在极大的难度,很难从法律上迫使政府部门“去做些什么”。
本案中,原告选择信息公开诉讼的方式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在2003年,原告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诉其行政行为违法,因超出诉讼时效被驳回。他们之所以选择信息公开诉讼,无非是想获得孩子的下落。但司法机关在评判政府部门是否有此信息公开的义务时,则必须探究当年孩子被抱走是否与政府行为有关。这是一个前提,如果二者没有任何关系,政府可能没有这一信息,自然也无须担责;如果抱走孩子是政府行为,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公开所有信息,并为违法行政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原告律师认为抱走婴儿是“乡开会决定的结果”,而非个人行为。这从事后乡和村一级的人劝说原告“私了”能得到一些佐证,但关键还在于证据:当年抱走孩子的究竟是什么人?是不是乡政府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没有得到政府的指令?这些才是该案所有问题的“原点”。这些疑问不彻查清楚,司法最终的审查结果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无法为骨肉团聚提供实质性的正义。
当然,司法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正义只能长期“出走”。从可能性上分析,如果是与政府相关的行为,便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理应得到矫治并追究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如果证明与政府无关,那么这种强行抱走孩子的个人行为,便涉嫌构成犯罪,更应引起刑事执法机关的反应。可见,破解该案的困境不能单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而需要在更高层级上展开执法调查,以纠正历史的错误,还原现实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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