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13:47:3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温州瑞安一位是听力二级残疾的小伙子,一位是视力一级残疾的姑娘,聋哑男子小蔡一年多时间跑了6趟民政局登记结婚,都未能领证,女友小梅已有7个月身孕了。记者从温州瑞安市民政局了解到,由于男方不能独立履行婚姻登记必要的程序,“无法表达是否自愿结婚”,按照婚姻登记正常程序是无法办理登记结婚的。(《京华时报》11月16日)
30岁的小梅和31岁的小蔡都是残疾人,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很快定了亲、摆了酒席,在农村,这就算完婚了。但小两口有自己的想法,他们觉得还应该去领个结婚证。然而,小蔡和小梅第6次走进温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来的结局还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小蔡表达不清是事实,但登记处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不变通,却让人感觉政府部门为民服务意识方面存在欠缺。
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件事的焦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小蔡无法清楚的表达“我想要领结婚证”的意图。诚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坚持原则是防止有人“骗婚”同时也是对婚姻登记人负责。但也应该想到作为聋哑且又没有受过教育,小蔡要清楚表达出这层意思肯定也存在难度,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拒绝,虽然有保护登记双方合法权益的意思,但也有推卸责任之嫌——怕将来万一出了问题被问责,不如一开始就直接拒绝了事。
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如何保障?从这起个案方面来看,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弊端,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且缺少审查期,公示性不强等方面,而不是审查过于严格的问题。按照一些专家的建议,如果我们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乃至于将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及结婚条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将更有利于保证婚姻的真实性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违法婚姻的产生。而这势必会让文中这种苛刻的审核制度游离于现实之外。
因为聋哑人员自身生理缺陷问题,而将步入婚姻殿堂一对新人挡在婚姻登记的门外,这多少让人觉得不尽人情,作为服务为民的机构,我们是否应该多花一点耐心了解,解读群众真实的意愿,捕获更多信息,尽可能多的保障群众利益。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婚姻登记处是促成更多人的幸福而不是不拆散人的幸福,从这个角度出发,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该花费更多的时间想办法,以更人性的方式对待这起残疾人婚姻登记特例。这种对残疾人员婚姻进行否定,推来推去、欠拖不决的做法,难免让人觉得存在故意刁难的嫌疑。
(文/郭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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