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09:48:1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11月15日《人民日报》)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的确是受益的。但是,对于大病患者来说,他们得到的最应该是公共资金的温暖,而不是用买房的钱去看病。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在拆东墙补西墙,这拆的是社会保障的安全之墙。
在民间有句话,叫一个萝卜一个坑,居家过日子最讲究这一点。我们不能拿买盐的钱去打酱油。不能让百姓的社会保障因此出现了尴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也是这样,最好是各种保障健全,让百姓在各种保障中都能受益。
住房公积金的存在是对百姓住有所居的一个保障。制度设立之初是做出了贡献的。之所以原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这笔资金的设立标准,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当时物价低,房价也低。这证明一点,住房公积金的设立是正确的。但是,眼下,住房公积金却成了闲置起来的死钱,原因不是制度不够美好,而是公积金补助标准没有跑赢房价。在这种情况之下,面对因为房价过高造成的公积金沉睡现象,有关部门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压低房价,二是提高补助标准。
尽管住房公积金在无奈的在沉睡,也不应该把他挪作他用。这种动用公积金看病的柔情,尽管可以让特殊家庭解了燃眉之急,却也给今后带来一系列问题。大病家庭如果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也许这一辈子能够买房就真的成了遥不可及的梦想了。最关键的是,这种所谓的“大病提取”也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大病提取”不符合制度的美好。这实际上是在公众保障面前,有关地方和机构不愿意多承担造成的。说白了就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面对患了大病的患者,我们就是要确保大病救助制度的无缝对接,让那些因为大病陷入困境的人从泥潭里爬出来。大病救助应该是公益性的,应该是政府部门的担当,就要勇敢的承担起来。
“大病提取”实际上就是“用老张的皮锤捣老张的眼窝”,让公众看到的是有些地方在社会保障面前的退缩,这一点不比“以房养老”高尚。一个和谐的社会,就要各种保障都要健全,住房、就医、就业、上学、养老,这都是民众的大事,各项人生大事都有了安全的保障才是完美的。用买房的钱去看病,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最关键的还在于,这种拆墙的方式拆掉的还是住房的保障。如果真的需要买房的时候,你又要去拆哪道墙呢?难不成还要搞个“买房提取养老金”?
拆东墙补西墙不是好办法,大病救助的事情还是政府多做点事情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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