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6 11:13:18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隐私和隐私权,随着这些年社会生活的进步,已经成为公民极为熟悉的字眼了。人们逐渐知晓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其实中国对于隐私的认识和隐私权的尊重是经过漫长的过程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加强,人们对于自身的私人权益也越来越重视。诸如财产权、居住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权益成为公民的基本权益,这体现了社会的一大进步。
然而,最近在该如何对待官员的隐私问题上,却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前不久,上海法院4名法官在受邀外出用餐时,在度假村内的夜总会包房娱乐,接受异性陪侍服务。这段“私人生活”,最终因一位“爆料人”获取了酒店监控资料而公之于众,最终这4名当事人被撤职和被免职,成为轰动一时的执法者知法犯法的典型案例。然而,却有人提出“爆料人”的做法涉嫌侵犯隐私,他们认为:官员也有隐私,应该得到保护。
说实话,对这样的论点我难以苟同。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人而言,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必须牺牲一部分;担任的公职越高,牺牲的部分可能越多。特别是在加强反腐倡廉力度的当下,官员的财产、活动等相关信息不能以“隐私”为由而成为秘密,否则,“隐私”就会成为公众对官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障碍。假如戴名表、抽名烟的官员都因保护隐私而不为网络披露,那么这些贪官就可能继续为非作歹而逍遥法外。
有一位新闻界人士访问美国,向美国同行提出一个问题:“你们的法律不是禁止揭露人们的隐私吗?那为什么在你们的媒体上常见揭露政府官员的隐私呢?”对方回答说:“政府官员不只是‘私人’,更重要的是‘公人’,他的‘隐私’自然包含‘隐公’的意义。一般人的道德品质如果不好,对公众事物影响不大。而政府官员个人的道德品质如果不好,直接关系到他的行政威信和行政能力,甚至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危以及对人民的利害。”这样的认识我以为是很有道理的。我特别注意到他提到的一个词——“隐公”,这说明官员的个人生活中有着公权的存在,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所谓隐私而遮蔽“隐公”的部分。
意大利前总理贝鲁斯科尼,曾被传媒连篇累牍地报道不雅的私生活状况,然而似乎从没有听说意大利人认为侵犯了总理的个人隐私。可见,他们对于官员的私人生活应该受到公民的监督这一理念,同样深入人心。
试想,官员的公车已经开上了风景名胜,还怎么能说这是隐私呢?官员已经利用公款把情人请上了床榻,还怎么能说这是隐私呢?官员的口袋里已经有了多张护照了,又怎么能说这是隐私呢?所以这些官员生活中的诸多公权投影,是不能作为隐私而加以保护的,对于这样的行为的揭露,应当视作正当的民主监督。至于多年以来,屡屡被专家和群众提出的官员财产公开问题,却一次次以所谓保护隐私为由而无法实行,窃以为,是不利于“让人民监督权力”要求的。
只有等到哪一天,公权力的边界清晰了,官员的公务生活和私生活不再纠缠不清了,公权不再轻易地被当作私人领域的资本利用,到那时,官员的隐私就理所当然地应在被保护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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