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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不该成新闻

2013-11-15 09:32:29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摘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教师法和教育法未能贴地而行,而是出现了打折甚至虚置的现象,不仅是法律的耻辱,也是教师的不幸。遗憾的是,现实中确有不少地方的教师没有享受与当地公务员一样的工资。

  11月12日,安徽省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创新教师管理体制、保障教师权益待遇等方面提出全面规范,规定对教师队伍采取“无校籍”管理,促进教师区域流动。同时,《意见》还提出,今后教师师德表现将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人民日报》11月14日)

  “安徽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被做成硕大标题,显得醒目却刺眼。教师工资不低于工资,为何就成了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今都快20年过去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为何还需一再重申?稍加思索,不外乎两点原因,一是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些地方只是挂在墙上、嘴上说说;二是虽有执行,但执行不到位,比如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始终向公务员工资看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教师法和教育法未能贴地而行,而是出现了打折甚至虚置的现象,不仅是法律的耻辱,也是教师的不幸。遗憾的是,现实中确有不少地方的教师没有享受与当地公务员一样的工资。

  即便教师工资与公务员看齐,也并不值得欢欣鼓舞。日前,笔者老家的几名乡镇老师到北京参加某活动,在与他们吃饭聊天时,恰好谈到了教师工资,他们坦称自己的工资与乡镇工资相差无几,确实在一个水平线上。但工作强度恐怕远超过不少乡镇公务员,由于供职的学校是寄宿类学校,学校有早晚自习,每天不到6点就得起床,然后到教室,晚上11点以后才能休息,一整天都是连轴转。最关键的是,即便工资比肩乡镇公务员的工资,也不高,因为一般的乡镇公务员工资也就一两千元。

  诚然,从账面工资看,乡镇公务员的工资不高,一般的县处级、地市级官员的工资恐怕也不高。前不久媒体报道,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广东省流通业商会会长崔河赴广东一些贫困县考察,发现当地县委书记县长的工资低,只有1500,甚至不如来广州做保姆的工资,“很多干部都说这是没有尊严的生活”。湖北某市市长也主动晒工资:“我的职务工资是830元,级别工资是764元。津贴是每个月1187元,我每个月要缴纳医保62元,要缴纳公积金278元,我每月卡上的工资2440元。”如果说这些县长和市长的工资属实,确实不高,教师与其比照,也只能拿一两千或两千多的工资。当然,那些公务员特别是官员,也许还有一定的奖金,而这些奖金有时深不见底,让教师工资难以望其项背。因此有网友感叹,“我县一些公务员光奖金、年节补助,比教师的一年工资还高。”

  去年,我国已经实现了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标,值得欣慰。有句话说得好,“经济只能保证我们的今天,科技可以保证我们的明天,只有教育才能保证我们的后天”,教育投入多了,能不能就势提高教师的待遇,特别是基层教师、贫困地区老师的待遇?按照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诸如此类的规定也应该早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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