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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成为合伙人,是能人还是傀儡?

2013-11-15 09:30:0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日前,四川在线报道《南充某局官员之女未满14岁,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四川在线南充频道在新闻热线中接到实名爆料:2012年5月11日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成立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合伙协议书中,合伙出资人丙方冯某,其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出资金额为6万元。

  冯某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其父亲是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而在协议书签订当日,其本人并未出席,而由其父亲代为签字。

  据记者实地走访了解:从中泓农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合伙人冯某从未到过现场一次,而根据合作协议书中的责任划分,丙方即合伙人冯某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按常理而言,争取资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工作职责,这不禁让笔者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一个14岁的小姑娘能够承担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这样一个重任吗?现实社会中,未满14周岁的人具备承担法律约定吗?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十四)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由此,有部分官员因为无法自身参与,就借用或利用其它各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最终获取某种经济利益,而在该协议书第六条第三点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这是否就是前文所提到的某种经济利益呢?行文至此,我们不难发现14岁小姑娘仅是傀儡,真正获利的是其为官一任的父亲。

  政企分开是一个长久的改革话题,但是这个问题一直受到信息、利益、人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尤其受到既得利益者的阻碍,使得政企不分的现象十分普通,被称为政府官员的第二企业。政府官员手握权力,但是这权力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不用权谋私、不以权谋利、不贪赃枉法,是各级政府官员应有的操守和基本的意识,在该事件中,这名官员是否做到了这一点呢?该官员是否仅仅只是投资还是存在以权谋私、以权谋利?

  同样,这个问题也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履行,这些都是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落实权力运行制约,完善监督体系,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文/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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