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4 09:41:1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都江堰57岁的张兴书被一辆轿车撞倒后,司机赶忙把他抱上车,看似热情负责任的司机称会送他就医,但是没想到却把他扔在了一处偏僻的荒草堆后“闪人”。想到当时自己头破血流地蹲在草堆里,张兴书和家人仍觉得有些后怕(《华西都市报》11月13日)。
中年男子撞倒57岁的张大爷后,假装热情抱起放进车里,称要送去中心医院。之后,却将车开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将头部受伤的张大爷“丢”进草堆里。这一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据青城山交警大队李警官说,初步认定司机为肇事逃逸,性质恶劣。“幸亏伤者的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果车主不逃逸,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交通事故而已。”但现在,车主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抱着侥幸心理,置受害者生命安危于不顾,或伪造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偷偷整修车辆,毁灭证据,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是什么原因让一些肇事司机如此胆大妄为,除道德层面恐怕还有相关法规和管理方面的“短板”:
首先,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量刑过轻。《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里“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量刑过轻,显然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逃逸者。
其次,管理层面上有疏漏。虽然近些年来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交通环境,创新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反映在管理上,似乎与对驾驶人的日常组织管理不够严,肇逃案件侦破率不够高,宣传教育的深广度不够到位,管理措施不够得力等诸多因素有关。
再者,肇逃案件由于线索少,证据难固定,存在破案难,破案成本高,不能做到“有案必破”是一些不良驾驶人产生侥幸心理的重要原因。
毫无疑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它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德,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亵渎了法律尊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有悖于文明社会发展方向的行为,必须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综合治理。要从道德、法律、管理等层面上对症下药,注重法律、政策、道德等多种形式的相辅相成和良性互动。增加对机动车驾驶员开展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法为利器 “重典”治乱,严打肇事逃逸,提高破案率,才能有效地遏制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还老百姓一个文明、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文/郭昌盛)
相关内容推荐:
下一篇:总理督战改革掀起顶层务实旋风
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