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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有财产协议 情法较量别具滋味

2013-11-07 09:21:13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你不和我结婚,就把当初我给你买房子的5万元还给我。

  作者:伤齿龙

  恋爱期间,张为兵拿给女友5万元买房,承诺买了房子归女友所有。后来,双方闹矛盾,签了协议书,约定若双方不能和好,女友就把5万元还他。随后两人和好又交往了两年多,但最终还是分手了。张为兵认为女友未能与自己和好结婚,便将女友告上法院讨还当初送的那5万元。昨天,记者从綦江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为兵的诉讼请求。(新闻链接)

  送女友5万元签“恋爱协议”,结婚不成上法庭讨还。说起来,这42岁的张为兵也算耿直的,他并不否认送钱5万是赠与行为,只是强调了“和好约定”的意义。而“和好”不等于“结婚”的法庭理解,并无不当,人家女方签订和好协议后,两人又交往了两年多,这也算和好体现了吧,至于后来没走向婚姻,两人也约定了和平分手,经济与情感互不无涉的文字协定,所以从协议过程来讲,这前一个协议当在后一协议签订时效力休止。法院不支持张为兵讨回这5万元,合情合理合法。

  2005年34岁的张为兵,经人介绍与小他17岁的杨慧慧恋爱,女方当时才17岁,按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这其实已是坊称“享受夫妻待遇”的事实婚姻,老夫少妻,或许女方对男方的经济实力有所依赖,其交往到2011年,男方赠女方5万购房,合乎情理。它与一些小青年所谓“恋爱保证金”或“青春损失费”什么的名堂又有不同。应该是发乎情,基于理。

  送了又想要回,这也是穷哥们硬不起的无奈,不忍嘲讽,只宜同情,好在,两人都较具“契约”意识,这让矛盾纠纷的解决有框架理路可循。法院判定也有依据,少些折腾。

  于情感而言,相恋过,相处过,不妨多存美好回忆,少些记恨。于法理而言,无论是与什么人签订契约,这字句的规范,定义的明确,这框架、边界的约定,一定不要模棱两可,免得到头来,说不清道不明,鸡同鸭讲,各执一词,各自都觉得自己委屈吃亏,服了判决也多了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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