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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还手获刑 正当防卫不能侵害第三者

2013-11-07 09:16:16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作者:王祥

  公交车司机张强在被抱着婴儿的王静抽了几个耳光后,将对方打倒在地,导致王静左上颌骨骨折,一岁的小女婴鼻子和上唇挫伤。昨天,昌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张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新闻链接)

  张强事发当天并未当班,乘坐公交出行的他也属于乘客中的一员。所以,就公交车这个界限范畴来说,在权利与义务上,张强与王静是同等的,并不能因为他昨天是公交司机今天不是了,就应该默默忍受乘客的袭击而不还手。——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乘客的张强在车上受到了人身伤害,他有权利以一名普通乘客的姿态做出回应,他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但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的,不能侵害第三者的权益。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里明确规定: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显然,王静所抱婴儿就是这个第三者,而张强的行为也确实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鼻子和上唇挫伤。所以,张强的正当防卫是不成立的,被判刑也就理所当然了。

  当然,也不能因为张强的正当防卫不成立,就否定他在这件事情中的所有应对,他敢于对侵害自身的行为做出反应的举动,就值得推而广之。这就好比我们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不应自认倒霉、怪自己人品差,而应该果断地找商家索赔,以及向工商部门举报。但也正如张强的防卫一样,索赔和举报的过程要依法进行,不能损害第三者的权益,也不能夸大其词、为自己谋额外的私利。

  其实,如果笔者是张强,也许就会这样应对:按住王静正在实施侵害的手(男人总归力气大,且王静还抱着孩子,应该能制止她继续实施侵害),并拉着王静、带着证人去交管部门报案。可如今倒好,张强不仅获刑,还在民事上出了大血——赔偿了7万个大洋。可谓是得不偿失啊。

  (图:刘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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